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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层转《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关于规范党员佩戴党员徽章有关事宜的通知》的通知
录入者: 来源: 原创 点击数: 更新时间: 2019年03月30日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武教委〔2019〕10号 

各直属党组织、各中小学及有关学校党组织、局机关各支部

现将《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关于规范党员佩戴党员徽章有关事宜的通知》(组厅字〔2017〕25号)(以下简称《通知》)层转给你们,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。

一、统一式样

各单位要严格按照《通知》要求,统一使用中央组织部推荐的党员徽章式样,武进区党员徽章背面标注“中共江苏省委组织部监制”字样,其他式样不再继续使用。

二、规范佩戴

各单位要积极推行佩戴党员徽章,促使广大党员亮明党员身份、履行党员义务、增强党员意识、接受群众监督。党员在以下情况应佩戴党员徽章:

1.参加党内重要会议或入党宣誓等重要活动时;

2.窗口单位和服务行业的党员履行工作岗位职责时;

3.党组织指定需要佩戴党员徽章的情况;

4.其他原因需要佩戴党员徽章。

佩戴党员徽章要体现严肃、庄重,应佩戴在左胸中间位置,并置于其他标识之上。党员徽章限于党员本人佩戴,严禁出借给非党员佩戴。党员领导干部要带头自觉按规定佩戴党员徽章,发挥示范带头作用。

三、加强管理

党员徽章由基层党组织按党员人数统一配发。各级党组织要加强党员徽章发放和管理工作,监督和检查党员按规定佩戴党员徽章。党员要自觉维护党员徽章的尊严,对党员徽章妥善保管,避免丢失和损坏,对破损、污损、褪色的党员徽章要及时更换。

 

中共常州市武进区委教育工作委员会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 2019年3月12日

 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常州市武进区教育局党政办公室       2019年3月12日印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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